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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司法节回顾  「经典」判决一箩筐! 司法节回顾 「经典」判决一箩筐!

    作者:  发表时间: 2020-06-24 

    司法节回顾  「经典」判决一箩筐!

            从「袭胸十秒客观上无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不构成强制猥亵罪」、「亲吻脸颊属国际礼仪」等案件,法官缺乏性别意识、不食人间烟火的荒谬裁判时有所闻。去年更因为高雄地院「未违反六岁女童的意愿所以不构成强制性交罪」的判决引起轩然大波,民众串连发起白玫瑰运动。然而,在白玫瑰运动之后,司法体系的回应仍然非常迟缓,法官的性别教育流于形式,明显不足。

            在司法节的前夕,我们从性别观点回顾2010年的判决,发现除了引发白玫瑰运动的六岁女童案,还有其他「经典」判决同样缺乏性别意识,从这些判决的论证过程我们发现下列问题:

    1. 被害人未抗拒=未违反被害人意愿:

            构成强制性交罪的要件为以「违反其意愿的手段」侵害当事人性自主权。在去年6月高雄地院99年度诉字422号判决,法官却认为被告只是让女童坐在腿上,女童没有挣脱,故「被告主张未强暴、胁迫或其他违反甲女意愿之方法为本案性交,尚非无据」!法官认为「没有抗拒即没有违反意愿」,忽略弱势者的矇懂无知或无法抗拒,是错误的逻辑。举例而言,若女性处于被监禁、暴力的环境中,一开始向外求助但都无效果,后来为了保全性命,同意和对方性交,这种为了求生而让步的同意,要算有没有「违反其意愿」?

    2. 6年了,还是不懂「性骚扰」! 

            去年6月15日台湾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823号判决,出现了摸肩搂腰不算性骚扰的看法。该案法官认为,「肩膀、腰部,男女生理结构上并无大异,女性于夏天衣着,亦常有露肩、露腰之情形,自难与臀部、胸部之隐私性等量齐观」,故肩、腰不属于身体隐私处,不成立性骚扰。按照法官的逻辑,男女的生理构造无论在手、腿上都无太大差异,所以抠手心、摸腿不算性骚扰?这样的论证方式,显然不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,亦悖离女性的身体经验。法官屡屡在「是否为身体隐私处」斤斤计较,却忽略了性骚扰防治法要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当事人的感受。

    3. 猥亵是「侵害身体自主权」或「满足他人性慾」?

            法官对于是否构成「强制猥亵罪」,通常也只论是否满足他人性慾而非着重在当事人身体自主权的侵害。日前新闻报导,一名醉汉喝得太醉,以手连续碰被害人胸、肩,但当时站立不动、且没有抚揉的动作,台北地院法官就沿用民国17年最高法院决议「猥亵者,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,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之谓」,认为被告碰触被害人的行为并非为满足自己性慾,不构成强制猥亵罪!今年已经是民国100年,法院对于猥亵的定义却还沿用83年前的老旧定义,以致法官总是在探讨加害人的行为「有无满足性慾」,根本不论是否侵害被害人的身体自主权。

    4. 对「满足男性性慾」有过人的认知:

            法院在认定什幺是满足性慾,也充满了对性的刻板印象。去年12月板桥地院99年诉字第2883号判决,一名父亲自女儿国三起即抚摸女儿胸部、隔内衣弹女儿乳头,法院探讨这名父亲的行为是否是基于管教、还是为了满足性慾,在判决书中表示,由于犯案地点是在客厅,且有时有家人旁观,以常理判断,若要满足自己性慾,一定会挑选适当时机或隐密处。法官除了忽视女儿的身体自主权已被侵犯的事实之外,亦忽略了家庭中的权力结构,这名父亲在家居于权威的角色,无论他做什幺,家人根本不敢干涉!法官根本不该用犯案地点、或有无家人旁观来作为是否满足性慾的判断标準。

         另外,由于社会上对于男人的性慾过于宽容,我们经常可以在判决书上读到加害人只是「一时失虑」,然后因为加害人是家中经济支柱、或对社会有所贡献,其所犯之罪就可以被原谅。如2009年一名工程师因为不甘女友提分手而性侵,法官竟举被告在人造卫星研究机构服务,对我国太空计画之推展有相当贡献,认为被告所为是一时情绪失控、处理感情失当而误触强制性交罪。

    去年4月间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诉字第536号判决,女婿趁照顾极重度精神障碍的岳母时性侵,高院法官认同地院法官见解,认为女婿性侵只是一时失虑,受害人已原谅,又是家中经济支柱,故对被告减刑又缓刑!完全忽视「乱伦」、「受害者为精障者」等严重犯行。

    5. 对性别充满刻板印象、不了解女性的社会处境:

            由于法官不了解女性的社会处境及生命经验,导致女性在裁判实务上常遭遇不平等的待遇。在父亲弹乳头案,法官竟认为被害人迟迟未求助,就代表被害人陈述可能不是事实。而去年5月间台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号判决,法官竟以公公的证言,认为太太都没有做家事,可成为先生可提起离婚的事由之一。不做家事竟成为可离婚的事由!再者,法官採用现实上多会站在先生立场的公婆证言,也是台湾多数已婚女性所遭遇的困境!

    6. 同一证据不同解读:

            另外我们也发现,检察官与法官在面对相同的证据往往会有不同的解读,如去年11月一件在量贩店的偷拍案,检察官发现被告拍摄到当事人「大腿内侧」及「大腿根部连接臀部下缘」,但法官却认为被告仅拍摄到「大腿外侧」,他并未发现有照片中有任何「暴露当事人内裤等较隐私之个人部位」。对案件当事人而言,检察官、法官如何认定证据,根本毫无标準、无从预测,严重侵害案件当事人权益,同时也显见台湾的司法体系出了问题!

            法官缺乏性别意识、无法了解女性的社会处境,才是性侵害、性骚扰案件与家事案件频频出现争议判决的最大因素。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委员李兆环律师特别呼吁,希望法官在审判时不要高高在上、不要不食人间烟火、不要只看到加害人的懊悔,而没有看到被害人的痛苦!司法院虽然表示,无论在法官就任前的司法官训练、或就任后的在职训练,都已纳入性别教育,同时也大力推行性侵害案件、家事等等案件需由专庭专股办理。然而,法官的性别教育是否落实?成效如何?专庭专股的法官是否真的「专业」?为何问题判决仍层出不穷?

            因此我们要求:

    一、司法院应落实法官性别教育、尤其在专办家事、家暴、性侵害等案件的法官遴选上,更应加强其性别专业;

    二、法官个案评鉴事由应纳入法官适用法律见解,以防止其显然违反论理经验法则、立法意旨或法律见解流于恣意,侵害人民权益之情形;

    三、法官评鉴委员会之委员,单一性别不得低于三分之一;

    四、检视法律用语,如:强制、猥亵等,订出合于时宜之定义。

    与会代表:立法委员黄淑英、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理事长 吴宜臻律师、台湾女人连线 林绿红常务理事、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委员 李兆环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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